昆明市公司注册地址使用新规定(昆政办[2010]160号)

2012-05-20 17:19 | 阅读: 1082

来源: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者: administrator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两侧新开商业铺面管理工作的通知》(昆政办[2010]160号)的要求,作出如下规定:

凡申请在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四个主城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和呈贡县辖区内15米以上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一楼(或底层)开展经营活动的,均需要提供房产用途为“商铺”的房产证才能办理营业执照。经核实房产证不属于商业用途的,一律不予办理工商登记。为避免广大申请人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因经营场所用途问题无法登记,敬请广大客户签订租赁协议时,认真了解房产用途,不要租赁房产用途非“商铺”的房屋,以免造成损失。 

特此提示!  

2010年9月15日

 

附: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关于贯彻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

道路两侧新开商业铺面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工商局、三个开发(度假)区分局:

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两侧新开商业铺面管理工作的通知》(昆政办[2010]160号,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工商部门在受理道路两侧工商登记时,临时建筑一律不得审批为商业铺面经营场所;对利用有产权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应核实是否是商业用途,经核实不属于商业用途的,一律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对用于办公、居住等非商业用途的建筑物改为商铺的,一律不予办理工商登记”。为认真贯彻执行《通知》要求,市局提出以下实施意见,望各局遵照执行:

一、在受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时,凡涉及住所为建筑物一楼(或底层)的、无法提交有效的房产证明的,一律不得受理登记。

1、本条所指的有效的房产证明是专指住建部门(或部队房管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其它土地证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均不能作为有效的房产证明。

2、购房合同,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房产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房产证明均不算有效的房产证明。所以,住所为建筑物一楼(或底层)的、未办理(或未取得)房产证的新购房屋,暂不得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二、在受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时,对于申请人能够提交有效的房产证明、住所为建筑物一楼(或底层)的,均需要启动场地核查程序,具体操作为:

1、受理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时发现申请人能够提交有效的房产证明、住所为建筑物一楼(或底层)的,向申请人发放《经营场所核查表》,要求申请人到住所辖区工商所(分局)办理场地核查手续,由工商所(分局)巡查人员根据核查情况填写《经营场所核查表》,返回登记窗口;

2、工商所(分局)接到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核查表》后,由所长(分局长)指定两名巡查人员进行场地核查;

3、巡查人员到达现场后,要按照《经营场所核查表》中地址、是否有房产证、房产用途、是否是办公用房、住宅改为商铺逐项进行核查:

(1)能够提交房产用途为“商铺”的有效的房产证明,实际使用房屋与房产证一致的,巡查人员签署“同意登记”的巡查意见,报所长(分局长)复核后签字、盖章返回登记窗口;

(2)能够提交房产用途为非“商铺”的有效的房产证明,经现场核实经营场所处于临街位置,巡查人员签署“不同意登记”的巡查意见,报所长(分局长)复核后签字、盖章返回登记窗口;

(3)能够提交房产用途为“住宅”的有效的房产证明,经现场核实不处于临街位置、不是铺面经营的、且能够证明已取得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巡查人员签署“同意登记”的巡查意见,报所长(分局长)复核后签字、盖章返回登记窗口;

(4)能够提交房产用途为“办公用房(写字楼或商住两用的)”的有效的房产证明,经现场核实不处于临街位置、不是铺面经营的,巡查人员签署“同意登记”的巡查意见,报所长(分局长)复核后签字、盖章返回登记窗口;
 

(5)能够提交房产用途为“综合用房(或车库的)”的有效的房产证明,经现场核实不处于临街位置、不是铺面经营的,巡查人员签署“同意登记”的巡查意见,报所长(分局长)复核后签字、盖章返回登记窗口;

(6)房产证上未注明房产用途或房产用途为“其它”、“剩余产权”等字样的、经现场核实经营场所处于临街位置的,巡查人员签署“不同意登记”的巡查意见,报所长(分局长)复核后签字、盖章返回登记窗口。

三、对于申请人能够提交房产用途为“住宅”的有效的房产证明、住所非建筑物一楼(或底层)的,继续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无需启动场地核查程序。

四、昆明市工商局2008年出台的《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全市非公经济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2009年出台的《关于支持外引内培,发展外向型经济和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和《企业登记指导意见》中有关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优惠措施的条款与本实施意见有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五、凡在2010年8月17日前申请人已取得了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前置许可、申请登记住所为临街经营场所的,可按原有住所管理规定办理企业(个体)的注册登记。2010年8月17日后的,一律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六、工商所(分局)巡查人员对申请人住所进行场地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昆明市工商局对外承诺的行政审批时限内。

七、对城市道路的认定标准严格按《通知》中的规定执行。《通知》所提及的城市道路两侧新开商业铺面管理工作范围主要是指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个主城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和呈贡县,其它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加强对县(市)区以上政府所在地乡镇、办事处的主要道路两侧新开商业铺面的管理工作。

八、各县(市)区工商局、三个开发(度假)区分局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和工商所(分局)注册大厅显著位置将本实施意见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两侧新开商业铺面管理工作的通知》张贴,并做好对申请人的说服解释工作。各级个私协会要以多种形式做好宣传、说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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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administrator 2012-05-20 1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