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22 01:42 | 阅读: 846
来源: 云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作者: administrator
云南省宣威市结合辖区内矿产资源丰富,煤矿、采石场等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较多的实际,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缴纳”的原则,全面构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
一是严格政策落实。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必须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在矿山停办、关闭或者封坑前,必须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二是健全返还机制。矿山停办、关闭或者封坑后,由国土部门会同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将保证金返还采矿权人;验收不合格的,保证金不予返还。
三是严格资金用途。保证金由财政部门主要用于因矿山开采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恢复治理资金补助及矿区群众生产生活相关支出。
四是严格资金管理。保证金征收后,缴入宣威市财政局开设的保证金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宣威市自2006年开始征收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以来,共向辖区内184家煤矿、采石场、砖厂等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征收保证金8016.78万元,增强了矿区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的能力,对加快“生态宣威”建设,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