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就修订评估机构监管办法征意见

2015-07-13 08:50 | 阅读: 708

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 xukun

为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批,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对《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进入首页右下方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7日。

征求意见稿中,取消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最低注册资本30万元、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缴付出资总额不低于10万元(其中,以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缴付出资总额不低于30万元)的限制。据悉这一条款,在6月份,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对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最低注册资本已进行了调整。

征求意见稿在原来的规定“可以增加一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增加了“非资产评估师合伙人或者股东人数不得超过全部合伙人或者股东人数的三分之一,持股比例总和不得相对控股”的限制。并增加了“担任非资产评估师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后,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之前,可以继续担任非资产评估师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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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xukun 2015-07-13 0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