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2012-05-19 16:19 | 阅读: 11.9K+

来源: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作者: administrator

  第七章 支 出

  第四十六条 财政支出是一级政府为实现其职能,对财政资金的再分配。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专用基金支出、资金调拨支出和财政周转金支出等。

  第四十七条 一般预算支出是国家对集中的预算收入有计划地分配和使用而安排的支出。预算支出项目的具体划分和内容,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一般预算支出列报口径如下:

  实行限额管理的基本建设支出按用款单位银行支出数列报支出。不实行限额管理的基本建设支出按拨付用款单位的拨款数列报支出。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非包干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平时按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清理结算收回拨款时,再冲销已列支出。对于收回以前年度已列支出的款项,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者外,应冲销当年支出。

  除以上两款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均以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

  第四十九条 凡是预拨以后各期的经费,不得直接按预拨数列作本期支出,应作为预拨款处理。到期后,按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列报口径转列支出。

  第五十条 总预算会计按拨款数办理预算支出必须认真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理拨款支出必须以预算为准。预备费的动用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主管部门(主管会计单位)提出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及分“款”、“项”填制的“预算经费请拨单”,应认真审核。根据经审核批准的拨款申请,结合库款余存情况按时向用款单位拨款。

  三、总预算会计应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拨款的实际情况,分“款”、“项”核算、列报当期预算支出。

  四、主管会计单位应按计划控制用款,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款”、“项”之间如确需调剂,应填制“科目流用申请书”,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使用。总预算会计凭核定的流用数调整预算支出明细账。

  总预算会计不得列报超预算的支出;不得任意调整预算支出科目;未拨付的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报当年支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当年预留的支出,应严格控制,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十一条 基金预算支出是用基金预算收入安排的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的会计事务处理,比照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办理。

  专用基金支出是用专用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

  基金预算支出和专用基金支出应按规定的用途开支,并做到先收后支,量入为出。

  第五十二条 资金调拨支出是根据财政体制规定在各级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以及在本级财政各项资金之间的调剂所形成的支出。资金调拨支出包括补助支出、上解支出、调出资金等等。

  补助支出是本级财政按财政体制规定或因专项需要补助给下级财政的款项及其他转移支付的支出。

  上解支出是按财政体制规定由本级财政上交给上级财政的款项。

  调出资金是为平衡一般预算收支而从基金预算的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结余中调出,补充预算的资金。

  资金调拨支出按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或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五十三条 财政周转金支出是指地方财政部门从上级借入财政周转金所支付的占用费以及周转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按规定开支的相关费用。

  财政周转金支出应按实际支付数额记账。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五十四条 会计科目是各级总预算会计设置账户、确定核算内容的依据。各级总预算会计必须按以下要求使用会计科目:

  一、各级总预算会计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按本科目使用说明使用。不需要的可以不用,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

  二、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各级总预算会计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三、为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和实行会计电算化,本制度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码。各级总预算会计不得随意变更或打乱科目编码。

  四、总预算会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名称和编码,不得只填编码,不填名称。

  五、有关财政周转金的会计核算,可由各级财政的预算部门或专门管理机构按本制度规定的科目办理。

  第五十五条 各级总预算会计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码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国库存款
    2       102           其他财政存款
    3       104           有价证券
    4       105           在途款
    5       111           暂付款
    6       112           与下级往来
    7       121           预拨经费
    8       122           基建拨款
    9       131           财政周转金放款
    10      132           借出财政周转金
    11      133           待处理财政周转金
    二、负债类
    12      211           暂存款
    13      212           与上级往来
    14      222           借入款
    15      223           借入财政周转金
    三、净资产类
    16      301           预算结余
    17      305           基金预算结余
    18      307           专用基金结余
    19      321           预算周转金
    20      322           财政周转基金
    四、收入类
    21      401           一般预算收入
    22      405           基金预算收入
    23      407           专用基金收入
    24      411           补助收入
    25      412           上解收入
    26      414           调入资金
    27      425           财政周转金收入
    五、支出类
    28      501           一般预算支出
    29      505           基金预算支出
    30      507           专用基金支出
    31      511           补助支出
    32      512           上解支出
    33      514           调出资金
    34      524           财政周转金支出

  第五十六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 国库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总预算会计在国库的预算资金(含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存款。

  2.本科目借方,记国库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国库存款减少数。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国库存款的结存数。

  3.总预算会计收到预算收入时,根据国库报来的预算收入日报表入账。收到上级预算补助时,根据国库转来有关结算凭证入账。办理库款支付时,根据支付凭证回单入账。

  4.有外币收支业务的总预算会计应按外币的种类设置外币存款明细账。发生外币收支业务时,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年度终了,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国家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有关支出科目。

  本科目可分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存款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其他财政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总预算会计未列入“国库存款”科目反映的各项财政性存款。包括财政周转金、未设国库的乡(镇)财政在专业银行的预算资金存款以及部分由财政部指定存入专业银行的专用基金存款等。

  2.本科目借方,记其他财政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其他财政存款减少数。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其他财政存款的实际结存数,其年终余额结转下年。

  3.总预算会计应根据经办行报来的收入日报表或银行收款通知入账。

  总预算会计支付其他财政存款时,应根据有关支付凭证的回单入账。

  4.为便于分类管理,“其他财政存款”总账科目下应按交存地点和资金性质分设明细账。

  第104号科目 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各级政府按国家统一规定用各项财政结余购买有价证券的库存数。

  2.购入有价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科目;到期兑付有价证券时,其兑付本金部分,借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息收入通过有关收入科目核算。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有价证券的实际库存数。

  4.本科目应按有价证券种类和资金性质设置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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