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19 16:19 | Read: 14.3K+
Source: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Author: administrator
第105号科目 在 途 款
1.本科目核算决算清理期和库款报解整理期内发生的上下年度收入、支出业务及需要通过本科目过渡处理的资金数。
2.决算清理期内收到属于上年度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收入”、“补助收入”、“上解收入”等收入科目;收回属于上年度拨款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拨经费”或“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冲转在途款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11号科目 暂 付 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借给所属预算单位或其他单位临时急需的款项。
2.借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科目;收回或转作预算支出时,借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或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及时清理结算。年终,原则上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性质及借款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12号科目 与下级往来
1.本科目核算与下级财政的往来待结算款项。
2.借给下级财政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体制结算中应由下级财政上交的收入数,借记本科目,贷记“上解收入”科目;借款收回、转作补助支出或体制结算应补助下级财政数时,借记“国库存款”、“补助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下级财政应归还本级财政的款项;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本级财政欠下级财政的款项。
4.本科目应及时清理结算。应转作补助支出的部分,应在当年结清;其他年终未能结清的余额,结转下年。
5.本科目是往来性质的科目,如发生贷方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以负数反映。
6.本科目应按资金性质和下级财政部门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21号科目 预拨经费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预拨给行政事业单位、尚未列为预算支出的经费。
2.预拨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未设国库的乡(镇)总预算会计,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下同);转列支出或收到用款单位交回数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国库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列支出或尚待收回的预拨经费数。
4.本科目应按拨款单位设明细账。
第122号科目 基建拨款
1.本科目核算拨付给经办基本建设支出的专业银行或拨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的基本建设拨款和贷款数。直接拨给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拨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收到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或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报来拨付建设单位数及缴回财政数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国库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列报支出数。
4.本科目应按拨款单位设明细账。
第131号科目 财政周转金放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有偿资金的拨出、贷付及收回情况。
2.将财政周转金贷给用款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收回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总预算会计掌握的财政有偿资金放款数。
4.本科目应按拨(放)款的对象及放款期限设分户明细账。对于周转金放款业务较多的地区,可以由总预算会计或周转金管理机构进行总分类核算,财政业务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第132号科目 借出财政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周转金的借出和收回情况。
2.借给下级财政部门周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下级财政部门归还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借出周转金尚未收回数。
4.本科目应按借款对象设明细账。
第133号科目 待处理财政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经审核已经成为呆账,但尚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的逾期财政周转金转入和核销情况。
2.逾期未还的周转金经批准转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周转金贷款”科目;按规定程序报经核销时,借记“财政周转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核销的待处理资金数。
4.本科目应按欠款单位名称设明细账。